
职务侵占罪立案定罪量刑最新标准法定刑期量刑起点数额情节罚金3年-3个月~1年达3万元10万元~犯罪数额2倍3~10年3~4年达100万20万元~犯罪数额2倍10年+10~11年达600万50万元~犯罪数额2倍刑期计算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①按照犯罪数额巨大与数额较大之差,除以数额较大的法定最高刑与量刑起点之差,计算犯罪数额对应增加的刑罚量。②按照数额特别巨大与数额巨大之差,除以数额巨大的法定最高刑与最低刑之差,计算犯罪数额对应增加的刑罚量。③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①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的;②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③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传金所配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传金所配资,或者影响恶劣的;④多次职务侵占的;⑤在企业改制、破产、重组过程中进行职务侵占的;⑥为违法犯罪而实施职务侵占或者将职务侵占的财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传金所配资,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的除外;⑦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传金所配资,致使无法追缴的。⑧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缓刑适用综合考虑职务侵占的数额、手段、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般不适用缓刑:①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②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或者募捐款物的;③为违法犯罪而实施职务侵占或者将职务侵占的财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④挥霍赃款赃物,致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无法挽回的;⑤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⑥拒不退赃退赔的;⑦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注】【1】数额较大的起点:3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5月15日施行)第76条规定,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确定的起点调整为3万元,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中参照贪污罪相对应数额标准规定2倍确定数额起点。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地区在新版《量刑实施细则》中仍将职务侵占罪的第一档入罪数额标准表述为6万元,是不准确的。根据最高检、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就《追诉标准(二)》答记者问,就明确指出职务侵占罪等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采用与贪污罪等罪名相同的入罪标准,对国企民企、内资外资、中小微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予以同等司法保护,充分体现和落实产权平等保护的时代精神。【2】数额巨大的起点:100万元由于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予以规定,仍可根据《解释》第2条第一款和第1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参照贪污罪相对应“数额巨大”标准(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规定的5倍执行,即100万元。各地区新版《量刑实施细则》也基本仍采用此标准。【3】“数额特别巨大”的参考起点:600万元《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施行)新增了职务侵占罪的第三档法定刑,并增设了罚金刑。但是针对该第三档刑期的数额标准一直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有人建议可以参照《解释》关于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5倍执行,即1500万元,与第二档刑期“数额巨大”标准的确定逻辑一致。然而现在看来这与市场主体同等司法保护的原则相违背。在最近北京出台的《量刑实施细则》中将此标准明确为600万元,应该更有借鉴参考意义。值得注意的是在山西新版《量刑实施细则》中直接将职务侵占罪三挡标准明确为3万、20万、300万元,希望国家尽早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标准,避免各地司法实践中莫衷一是。【4】新旧标准的选择《追诉标准(二)》是对《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后的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挪用资金罪等犯罪的解释,应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的日期作为时间点,即对2021年3月1日以后发生的行为,包括2022年5月15日以前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应该适用新标准。对2021年3月1日之前发生的行为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注:以上仅供参考,具体参照各地量刑细则【点击查看】最高法江苏浙江北京重庆陕西安徽四川福建江西海南贵州山西吉林湖南西藏河北辽宁1辽宁2辽宁3广东1广东2山东1山东2黑龙江湖北1湖北2天津1天津2河南云南广西上海1上海2青海内蒙1内蒙2新疆甘肃宁夏附2:文件依据【点击查看】【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 来源:刑事法典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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